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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摄付款后无法退款吗?消保委:“不退款”无

日期:2025-11-07 09:58 浏览:
中国经济网版权所有 中国经济网新媒体矩阵 网络广播视听节目许可证(0107190)(京ICP040090) “影片制作费一旦支付,无论任何理由均不予退还”?这样的“免责声明”看似严厉,但实际上却是无效的“霸王条款”! 11月4日,记者从江阴市消保委获悉一起商家“强规”被依法驳回、消费者成功退款的典型案例。 2025年10月,消费者薛先生计划拍摄个人照片。他与一家照相馆协商后,确定了拍摄日程并支付了费用。后来由于个人行程有变,没有按计划拍摄,就约薛先生去店里接退款。没想到,店家以合同中“影片一旦制作完成”的规定,拒绝了其退款要求。交涉无果后,薛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城南分局寻求帮助。城南分局接到投诉后迅速介入,工作人员明确指出,影楼合同中的“不予退款”条款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,这是典型的“叠加条款”,经调解,商家同意退还一半款项给薛先生,并承诺如果薛先生以后还想拍摄,薛先生表示满意,市场管理局和工商局将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户进行查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、告示、陈述、店铺告示等作出排除、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增加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格式规则、告示、陈述、店铺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本案中,影楼单方面制定了“无任何理由退款”条款,排除了消费者在合理情况下修改或终止合同的权利。这构成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在法律上应属无效。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马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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